陈某
刘某甲
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
原告陈某,农民。
原告刘某甲,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农民。
原告陈某、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才负有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根据被告及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二原告对被抚养人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乙自其离婚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返还二原告为其垫付的抚养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20元,被告应返还二原告十五年的抚养费21600元。二原告要求支付36000元的标准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刘某甲垫付的抚养费216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420元,由二原告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将上诉费700元汇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户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才负有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根据被告及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二原告对被抚养人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乙自其离婚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返还二原告为其垫付的抚养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20元,被告应返还二原告十五年的抚养费21600元。二原告要求支付36000元的标准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刘某甲垫付的抚养费216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420元,由二原告负担280元。
审判长:崔建增
书记员:常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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