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12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9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16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胜 审 判 员 杨 潇 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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