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12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9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16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刘某某位于宜都市名都花园山水苑二期12栋1004室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所有的位于宜都市名都花园山水苑二期12栋1004室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