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原告:陈某,大名县档案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大名县委统战部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尹洪举
审判员:廉学锋
审判员:赵志斌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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