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某
李光伟(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陈林某(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林某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林某委托代理人李光伟,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沈东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云丽
审判员:付振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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