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生于1954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鸿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习仁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汝军 审 判 员 薛 明 人民陪审员 李海萍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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