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方新桃
蔡勋凯(湖北石首城东法律服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新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勋凯,石首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方新桃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儒文、人民陪审员何萍参与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新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新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195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新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195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颖
审判员:黄儒文
审判员:何萍
书记员:郑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