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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山与邱某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松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上海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菁,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松山与被告邱某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松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松山负担。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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