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
宋洪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城关镇关庙集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宋洪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城关镇关庙集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3)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松的委托代理人宋洪成,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陈松诉称,其父亲陈廷军于1986年购买了南漳县城关镇关庙集村居民孙大付的房屋及宅基地。陈廷军1993年病故时,其年仅13岁,因无人照管,被迫辍学学艺,偶尔回家。1999年其在广东省深圳市有了较稳定的工作,长年未回家。2011年春节,其回家探亲,才知道其父亲购买的房屋已被刘某某拆除,并占有宅基地建了房屋居住。遂找刘某某理论,刘某某以其在村拍卖所得,不予理睬。刘某某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请求判令刘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其宅基地或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为陈松所享有,但其主张由刘某某腾退该宅基地时,不能说明宅基地的四至界限,其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在引用法条及裁定理由上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为陈松所享有,但其主张由刘某某腾退该宅基地时,不能说明宅基地的四至界限,其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在引用法条及裁定理由上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王定强
审判员:张杨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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