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合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勤,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梁秀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梁秀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梁村村前街XXX号。
一审被告:王伟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下圩村XXX号。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梁秀龙、王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0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某某以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已撤回对其之执行申请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赵 超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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