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合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勤,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梁秀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梁秀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梁村村前街XXX号。
  一审被告:王伟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下圩村XXX号。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梁秀龙、王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0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某某以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已撤回对其之执行申请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赵  超

书记员:丁晓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