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柳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倩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梁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辉。
原告陈某诉被告施柳柳、陈倩颖、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9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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