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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何本玉(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付长扬(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阳安)。
委托代理人:何本玉,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长扬,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万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阳安与张某某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阳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本玉、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长扬、被上诉人万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向陈阳安借款25万元,但对该借款的资金来源、如何给付等事实没有查清;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该借款没有直接交付给张某某,而是给了案外人田锋,那么借款不交付给借款人而是交给案外人的原因是什么?有何事实来印证?以上事实均应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向陈阳安借款25万元,但对该借款的资金来源、如何给付等事实没有查清;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该借款没有直接交付给张某某,而是给了案外人田锋,那么借款不交付给借款人而是交给案外人的原因是什么?有何事实来印证?以上事实均应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柯君
审判员:邹围
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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