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行案外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执行人):王体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被执行人):金志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志渊,执行董事。被告(被执行人):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陈其胜,执行董事。被告(被执行人):钟祥市金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42号。法定代表人:林永通,执行董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体全、金志渊、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祥市金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以与被告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932元,减半收取计23466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董 菁 菁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刘 永 清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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