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三山
王五山
陈浩
石秋成
辛大勇
陈飞
王四辈
陈锁
陈伟国
郝天龙
李志强
郭雨平
边建军(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陈金江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孙立强
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云杰
宋利红
原告陈某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刘三山,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王五山,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陈浩,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石秋成,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辛大勇,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陈飞,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王四辈,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陈锁,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陈伟国,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郝天龙,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李志强,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郭雨平,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诉讼代表人刘三山,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边建军,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金江,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高永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立强,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员。
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薛晟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杰,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邹平长山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利红,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刘三山、王五山、陈浩、石秋成、辛大勇、陈飞、王四辈、陈锁、陈伟国、郝天龙、李志强、郭雨平与被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刘三山、王五山、陈浩、石秋成、辛大勇、陈飞、王四辈、陈锁、陈伟国、郝天龙、李志强、郭雨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刘三山、王五山、陈浩、石秋成、辛大勇、陈飞、王四辈、陈锁、陈伟国、郝天龙、李志强、郭雨平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刘三山、王五山、陈浩、石秋成、辛大勇、陈飞、王四辈、陈锁、陈伟国、郝天龙、李志强、郭雨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2275元,由原告陈某某、、刘三山、王五山、陈浩、石秋成、辛大勇、陈飞、王四辈、陈锁、陈伟国、郝天龙、李志强、郭雨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刘三山、王五山、陈浩、石秋成、辛大勇、陈飞、王四辈、陈锁、陈伟国、郝天龙、李志强、郭雨平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刘三山、王五山、陈浩、石秋成、辛大勇、陈飞、王四辈、陈锁、陈伟国、郝天龙、李志强、郭雨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2275元,由原告陈某某、、刘三山、王五山、陈浩、石秋成、辛大勇、陈飞、王四辈、陈锁、陈伟国、郝天龙、李志强、郭雨平负担。
审判长:唐月明
书记员:刘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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