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新凤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柏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红,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喻道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计951.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柏松
书记员: 谈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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