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杨成宝、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明勤章,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毛圣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桂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马家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马家埌村,组织机构代码:A0940041—7。负责人:张全亮,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夏秀福,村委会会计。

原告诉称,2000年左右,被告杨成宝、毛某某、毛圣付、刘桂清等人在被告马家埌村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在原告承包的4亩多荒地(四至为东至马家埌村西,南至路,西至申家屯村村民刘某、范某、胡林承包地、北至路)上建房,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解决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杨成宝、毛某某、毛圣付、刘桂清拆除在原告承包土地上的建房,归还被占用的土地;2、马家埌村村民委员会与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成宝、毛某某、毛圣付、刘桂清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马家埌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该争议土地的位置清楚,但该争议土地属于马家埌村还是申家屯村不清楚,1975年左右马家埌建村,当时该位置政府部门是否划给被告不清楚。经审理查明,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宣化县人民政府在发放给原告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上登记原告陈某某承包集体耕地14.7亩和荒山荒坡4亩,原告耕种该荒山荒坡到1987年,之后原告一直未耕种该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陈某某承包该村集体耕地为15.71亩,与原告提交的该村土地使用情况登记表对照,该15.71亩分别为口粮田6.9亩、责任田5.91亩、自留地2亩,未包括本案所争议的荒地。另查明,马家埌村约于1975年所建,经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到该村村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家屯村土地使用情况登记表、宣化县承包土地使用证、宣化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人刘某、范某、张某、陈某庭审证言、以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认为,原告应当与诉争标的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1998年原宣化县人民政府在给原告发放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取代,意味着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经营权证书未载明原告对争议的荒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诉争的土地享受有承包经营权,故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成宝、毛某某、毛圣付、刘桂清、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马家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启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明勤章、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马家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全亮及委托代理人夏秀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成宝、毛某某、毛圣付、刘桂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  刘启飞

书记员:白利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