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生
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
包从好
余建南(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
包某
原告陈有生。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包从好。
被告包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建南,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有生诉被告包从好、被告包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有生自愿撤回对被告包从好、被告包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5.00元,减半收取5902.5元,由原告陈有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有生自愿撤回对被告包从好、被告包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5.00元,减半收取5902.5元,由原告陈有生负担。
审判长:杨敦中
审判员:王国泰
审判员:张法明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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