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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于建奇
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于建奇,男,汉族。
被告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牧业),住所地:赤壁市中伙铺镇杨家岭村下龙桥。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亚东牧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查清本案事实,依法追加于建奇、亚东牧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但琼

书记员:余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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