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双鸭山市龙某供热有限公司(下称龙某公司)。
法定代理人班福彬,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男,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森,该公司客服中心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诉被告龙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有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龙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有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陈有承担。
审判长 李德福 审判员 曲虹波 审判员 曲 伟
书记员: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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