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宁,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田某与被告上海欢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田某撤诉。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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