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文朝,系原告丈夫。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江,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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