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月华、葛某与何某、翁大卫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月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杨,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翁大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沈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冯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月华、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月华、葛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