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月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杨,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翁大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沈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冯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月华、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月华、葛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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