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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现、陈某某、陈月双,宁某某西城管理区北留村村民委员会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陈某现
陈某某
陈月双
宁某某西城管理区北留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某某人。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现,男,成年,汉族,农民,宁某某人。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宁某某人。
被告陈月双,女,成年,汉族,农民,宁某某人。
第三人宁某某西城管理区北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某某西城管理区北留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锁,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现、陈某某、陈月双,第三人宁某某西城管理区北留村村民委员会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现、陈某某、陈月双,第三人宁某某西城管理区北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现、陈某某、陈月双及第三人宁某某西城管理区北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现、陈某某、陈月双及第三人宁某某西城管理区北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屈书钦

书记员:江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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