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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谭某某、尤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尤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某。
被告尤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尤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有名
审判员:张国
审判员:孙烈雄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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