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张专,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剑,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枝江市,被告: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张某某、杨某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某、杨某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张某某、杨某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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