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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黄某华新包装有限公司与黄某华新包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
黄某华新包装有限公司
英德市鸿鑫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华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彭清宇。
第三人英德市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大道以西三隅大道以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明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华新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英德市鸿鑫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进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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