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原告李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
负责人史国琪,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岳鹏、苏芳辉,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廊坊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陈某某、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凤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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