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代理人:倪文仓,男,汉族,现住怀来县,系被告大哥。被告代理人:倪文良,男,汉族,现住怀来县,系被告四弟。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非法占有原告的房屋归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倪文有在1992年10月10日,通过向村委会申请,批得了宅基地一处。1993年5月28日原告与倪文有结婚。2000年经过原告与倪文有的共同努力,在倪文有取得的宅基地上面,建造了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由于家庭经济拮据,房屋建好后,一直没有进行内部装修,也一直没有搬入其中。2006年冬天原告因生活需要,外出到北京做保姆,2007年5月,原告的丈夫倪文有突发疾病死亡,当时家中无人告知原告。原告2007年6月休息回家,才发现丈夫已经去世,房屋被被告私自侵占换锁。几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将房屋归还给原告,被被告拒绝。原告作为一个嫁入本地的外乡人,现年老体衰回家无门,且举目无亲欲哭无泪。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法律公正,现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恳请贵院判令被告将非法占有原告的房屋归还给原告,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丈夫倪文有在2004年7月4日因患脊髓炎在怀来县医院住院23天,出院后又在中医王化一处吃中药270副,两笔医药费都是和亲戚借的,共计16080元。原告对上述费用不但不还,还将家里唯一值钱的一辆柴油三轮车卖掉,家里仅有的2000斤玉米也被卖掉,使得病人无法生活。原告拿着家里的7000元存款,也不给支付治病款。原告丈夫曾于2005年1月打算与其离婚,写好离婚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到信用社查询存款时发现存款已被原告转移后作罢。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原告与其丈夫只有一次见面再无见面,也无任何联系,以至于原告丈夫病逝也联系不到。2007年4月,倪文有发现自己病情加重恶化,联系不到原告和其两个儿子的情况下,找到兄弟姊妹商讨办法。倪文有表示由于自己2004年生病至今,欠下亲戚近20000元,还欠外人债务,多次向其催要,至今未还,考虑这次住院又需要一笔资金,又不知道原告去向,决定出售自有房屋一套用于还债与住院治疗。其弟倪某某有意购买但资金欠缺,找到其大舅哥借款,大舅哥在购房协议上签下自己名字,待倪某某归还房款后将宅基地证交还给倪某某。原告曾找过倪某某问房子的事,已经告知原告房子由倪文有卖了。原告在丈夫生病期间弃丈夫于不顾,不行妇道,理应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谴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追讨偿还被告给原告丈夫倪文有的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护工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000元。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的丈夫倪文有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1992年10月10日,倪文有向村委会申请批得了宅基地一处。1993年5月28日原告与倪文有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此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2006年原告外出到北京做保姆工作,原告外出工作后倪文有生病并于2007年5月死亡。在此期间倪文有是由被告及兄弟送往医院、照料及操办丧事。2007年6月被告回家发现丈夫去世,房屋由被告实际占有,要求归还房屋,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倪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倪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院落,原属倪文有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现属原告所有,被告辩称的此房倪文有于2007年4月27日以卖于牛玉森为名已实际卖于被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要求追偿为倪文有所支出的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护工费、丧葬费等费用50000元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所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位于怀来县院落一处。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林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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