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向阳北大街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805967446D。法定代表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杰,男,该公司员工。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平安财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968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9日,王菊花驾驶冀F×××××车辆行驶至保定市××区师范附属小学门口处时,因暴雨致使车辆熄火,即时通知平安财险公司,但其迟迟不予定损。2017年7月25日,陈某委托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评估定损,车损经公估评定为360907.37元,支付公估费10800元。平安财险公司辩称,陈某主张各项损失过高,对其损失不认可,诉讼费、公估费等系间接损失,不予承担。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平安财险公司应赔偿陈某的车损保险金及其费用的数额是多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陈某提供的身份证、车行驶证、王菊花驾驶证、保险单、平安财险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保定市气象服务中心的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情况证明、保险索赔书、保险报案抄单,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陈某提交的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及公估费鉴定票据,平安财险公司认为该公估系单方委托,平安财险公司不知情,不予认可,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该单方委托鉴定,平安财险公司没有参与,有失公正,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经本院委托,各方参与鉴定过程,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论:冀F×××××车辆损失金额280076元。平安财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6800元。经质证,陈某对此予以认可,平安财险公司没有说出不予认可的理由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质证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月21日,陈某为冀F×××××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额373000元)、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额373000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2017年7月9日,王菊花驾驶冀F×××××车辆行驶至保定市××区师范附属小学门口处时,因暴雨致使车辆熄火,发生保险事故。冀F×××××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重新公估鉴定,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为280076元。平安财险公司支付公估费16800元。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粉、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在平安财险公司为冀F×××××车辆投保有效的车辆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投保车辆损失经重新公估鉴,确定为280076元,并未超出保险金额,平安财险公司依法应予以赔偿;由此产生的鉴定费16800元,系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依法应由平安财险公司承担;陈某单方委托评估产生的鉴定费10800元,系非必要费用,依法应由其自担。综上所述,平安财险公司应赔偿陈某车损保险金28007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陈某保险金2800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3元,由陈某负担252元(已交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55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