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晚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谭家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原告:阮长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唐早,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灵芝,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晚生、谭家叶、阮长生与被告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长生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阮长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长生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三原告承担。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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