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晚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原告钟某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湖南省醴陵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晚华、钟某群诉被告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房屋目前存在司法限制,无法过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晚华、钟某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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