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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晚华、钟某群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晚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原告钟某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湖南省醴陵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晚华、钟某群诉被告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房屋目前存在司法限制,无法过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晚华、钟某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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