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系被告哥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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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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