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以华。
被告: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文品实业有限公司、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文品实业有限公司(2018)沪0115民初5335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于诉讼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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