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程小苗,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阜阳市颍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李卫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蒋胜威,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保明、阜阳市颍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陆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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