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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闫某某等与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闫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李云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24550W,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家才,男,汉族,1989年12月14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闫某某、李云华诉被告宜昌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陈某某、闫某某、李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闫某某、李云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闫某某、李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闫某某、李云华负担。

审判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田继平
人民陪审员 揭志君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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