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70.00元,共计9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70.00元,共计9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朴金利
书记员: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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