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张振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温苹(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张振华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温苹,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华。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振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继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温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应建材,被告接受并使用,在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被告张振华2011年10月26日出具欠条是对其尚欠原告货款数额的确认,被告应按该数额给付原告。综上,原告所述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货款1767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张振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供应建材,被告接受并使用,在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被告张振华2011年10月26日出具欠条是对其尚欠原告货款数额的确认,被告应按该数额给付原告。综上,原告所述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货款1767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张振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继祥

书记员:张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