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齐振兴(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中冀新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吴秀萍(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石海民
刘海燕(河北秦某某海燕法律服务所)
马某某
梁也(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郭建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某某市营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齐振兴,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中冀新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毛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秀萍,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海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秦某某海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梁也,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某某市昌黎县。
原审被告柳雨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华集团职工,住宁夏石嘴山。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65号。
负责人毛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秦某某中冀新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的争议焦点为四个:一、陈某某是否为肇事车的车主。上诉人陈某某主张该车为柳雨海所购,但事实发生时,购车款为陈某某支付,购车收据开的是陈某某的名字,只是事故发生几个月后开具的发票才改为柳雨海名字;且柳雨海为宁夏石嘴山市人,有正式工作未退休,在秦某某本地购买小型货车有悖常理,故原审认定肇事小型货车为陈某某所有证据充分;二、交警支队出具的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否客观公正。秦公交认字(2011)第6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原审法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妥。三、中冀公司、马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冀公司将过期的临时号牌提供给购车人使用且未及时开具正式发票,致使该车在事故发生时不能投保且因临时号牌过期,加重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故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马某某受陈某某委托将车开回,途中又将车转交给张磊驾驶。张磊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马某某未经陈某某同意擅自将车交给张磊驾驶,存在过错。但马某某对本案原告不具有赔偿义务,至于马某某擅自将车转交张磊给陈某某造成的损失,陈某某可另行主张。四、关于石海民的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石海民发生事故时仅45岁,原审判决20年护理期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秦某某中冀新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14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的争议焦点为四个:一、陈某某是否为肇事车的车主。上诉人陈某某主张该车为柳雨海所购,但事实发生时,购车款为陈某某支付,购车收据开的是陈某某的名字,只是事故发生几个月后开具的发票才改为柳雨海名字;且柳雨海为宁夏石嘴山市人,有正式工作未退休,在秦某某本地购买小型货车有悖常理,故原审认定肇事小型货车为陈某某所有证据充分;二、交警支队出具的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否客观公正。秦公交认字(2011)第6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原审法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妥。三、中冀公司、马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冀公司将过期的临时号牌提供给购车人使用且未及时开具正式发票,致使该车在事故发生时不能投保且因临时号牌过期,加重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故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马某某受陈某某委托将车开回,途中又将车转交给张磊驾驶。张磊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马某某未经陈某某同意擅自将车交给张磊驾驶,存在过错。但马某某对本案原告不具有赔偿义务,至于马某某擅自将车转交张磊给陈某某造成的损失,陈某某可另行主张。四、关于石海民的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石海民发生事故时仅45岁,原审判决20年护理期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秦某某中冀新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14110元。
审判长:张新华
审判员:卜庆武
审判员:刘子明
书记员:张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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