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火炬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霞,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东风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因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