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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火炬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霞,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东风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因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  朱志晶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刘 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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