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王会强
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某
郭某某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任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某、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刘凤坤
书记员:林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