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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郭某某、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王会强
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某
郭某某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任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某、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刘凤坤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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