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若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浩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弄XXX号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上海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若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浩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2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朱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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