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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显明与唐某某、唐某某、唐某、孙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显明。
委托代理人:费冲,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孙某某。

上诉人陈显明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唐某某、唐某、原审第三人孙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崇阳县人民法院(2010)鄂崇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崇阳县人民法院(2010)鄂崇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陈继高 审判员  徐 庆

书记员:胡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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