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德东(系原告亲属),个体,。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与原告的父亲陈发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2016年10月13日,陈发病故,陈发生前有两名子女,原告陈苓,长子陈志刚,且陈发转让的土地系家庭承包的口粮田,该土地系陈发、杨淑芬、陈苓、陈志刚共同土地,杨淑芬也已病故,在本案中陈志刚系必须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而本案只有原告陈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庆金
审判员 马燮阳
人民陪审员 孙作臣
书记员: 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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