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杜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河北区北站路146号甲1嘉兴国际大厦东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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