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李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艳娟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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