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
许正勇(上海许正勇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个体。
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正勇,上海许正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9904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9904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于勇
审判员:刘秀杰
审判员:王金柱
书记员: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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