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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罗某某等与杜某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男,1993年5月8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双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以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胡卫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万明涛,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某、罗某某、李家琴、李东、陈卓、胡安秀、马双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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