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男,1993年5月8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双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以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胡卫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万明涛,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某、罗某某、李家琴、李东、陈卓、胡安秀、马双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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