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冯晨泉(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远安县明某矿业有限公司
远安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先兵、冯晨泉,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明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昌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远安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方林,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远安县明某矿业有限公司、远安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因该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远安县明某矿业有限公司、远安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因该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佑和
审判员:田育建
审判员:谭春燕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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