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金晓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更生、金晓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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