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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金晓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更生、金晓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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