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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唐海波、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海波、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常青

书记员:余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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